【關鍵詞】 金融借款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5)熟商初字第0089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信用卡糾紛
裁判日期:2015-11-10
合議庭:李涓、董惠娟、顏志明
審理程序:一審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負責人陳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志榮,江蘇正大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蘇正大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審理經過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訴被告張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志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訴稱:被告張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原告申領信用卡,并訂立《中國某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原告審查后向被告核發了卡號5505的信用卡。被告自2011年12月6日開始使用該卡消費。但其后,被告多次出現透支卡逾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討無果后,遂提起訴訟。原告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19985.14元,計算至2015年6月10日的利息2080.95元及費用(滯納金)4880.48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滯納金;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某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請表》中承諾執行《中國某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在該領用合約中約定:由被告領取信用卡后,在信用限額內持卡消費,并于指定的到期還款日按賬單金額向銀行還款;原告按照上一條款對透支額計收利息;非現金透支交易從交易記賬日至銀行指定的到期還款日止為免息還款期,但未在到期還款日支付透支付款的,該欠款不適用免息還款期條款,應自記賬還款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并對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月收取復利;每期應還款項中的10%及預借現金交易額、超信用限額消費金額、拖欠的利息的總和構成該期還款的最低還款額,如被告的還款未能達到最低還款額的金額,則應支付未償還的最低還款額部分的5%的滯納金,且該期被告應支付的最低還款額的金額及應承擔的滯納金計入下一期的還款的最低還款額的范圍;被告逾期還款,還應承擔催收費用、律師費等費用。上述合約訂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卡號5505的信用卡。被告自2011年12月6日使用該卡透支消費。至2015年1月起被告頻繁出現逾期還款情況,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律師函形式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能按要求還款。至2015年6月10日被告拖欠透支本金人民幣19985.14元,利息2080.95元及滯納金4880.48元。為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信用卡申請表、中國某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交易明細、律師函及本案的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訂立的《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合法有效,應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取得信用卡并實際持卡透支消費后,應當按約按期還款,但被告在還款過程中頻繁逾期,其行為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領用合約》的規定要求被告支付透支款及支付約定的利息、滯納金。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等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張某某歸還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幣19985.14元,支付至2015年6月10日的利息2080.95元及滯納金4880.48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計算的利息、滯納金。
上述款項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帳號:1079開戶銀行:常熟農村商業銀行金龍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4元,公告費606元,合計訴訟費108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108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76,帳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
顏志明
審判員董惠娟
審判員李涓
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夢嬌